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公私場所新申請設置之指示或廣告物之照明,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以公私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為處罰 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