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利用公有土地、道路、建物設置停車場、堆積場、貨場或地上地下所有設
施、裝設廣告物而使用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計收使用費。
前項使用管理辦法訂定後送市議會議決始得為之。
相關使用費計收標準亦應送市議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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