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有土地、道路、建物設置停車場、堆積場、貨場或地上地下所有設 施、裝設廣告物而使用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計收使用費。 前項使用管理辦法訂定後送市議會議決始得為之。 相關使用費計收標準亦應送市議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