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711
人,瀏覽人次:
89978731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百二十條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 改著作。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