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主管機關應就超
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
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主管機關於差
額地價繳清後,立即通知登記機關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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