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污泥脫水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採消化污泥乾燥床方式者:
    (一)乾燥床為混凝土或磚砌構造,形狀為矩形,其投入污泥面距床
          頂高度為十五公分。
    (二)消化污泥乾燥床之床數以污泥乾燥所需日數考量。乾燥日數依
          各地氣候及污泥之性質決定。
    (三)乾燥床最上層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之零點七至二點零公厘粒
          徑水平粗砂層,其下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之濾石層,最底層
          以混凝土為底。濾石層下應有適當之斜度,其底部每隔二公尺
          至六公尺舖設內徑一百五十公厘至二百公厘之有孔過濾液收集
          設施。
    (四)每一污泥進流口所承受面積不得大於二百平方公尺,長度不得
          超過二十公尺,進流污泥厚度為十公分至二十公分。
    (五)應設過濾液之排出裝置,過濾液應迴流至初步沉澱池。
  二、採真空過濾設備方式者:
    (一)污泥調理設備包括污泥淘洗裝置及無機凝聚劑加藥設備。
    (二)真空過濾機之設置臺數為二臺以上,其容量以過濾面積表示,
          其計算式如下:
                      W      Q
          A=1000(1──)×──
                     100      Vt
          式中:A為過濾面積(平方公尺);Q為污泥量(立方公尺/
                日);V為過濾速度(公斤/平方公尺/小時);W為
                污泥之含水率(%);t為每日運轉時數(小時/日)
                。
    (三)真空過濾機圓筒之迴轉數,多室型為每分鐘十二分之一轉至三
          分之一轉;單室型以每分鐘二分之一轉至三轉。真空度為三百
          公厘水銀柱高至六百公厘水銀柱高。
    (四)濾布採用不易堵塞之耐久性材質,可固定張著於過濾圓筒表面
          或隨圓筒旋轉之環帶。
    (五)污泥槽內應設置攪拌機及濾布清洗用之噴水裝置。
    (六)真空抽氣機之排氣量以每平方公尺之過濾面積計算,多室型為
          每分鐘每平方公尺零點五立方公尺至一立方公尺。單室型最大
          真空度為六百公厘水銀柱高。
    (七)電動機應設置二臺以上。
    (八)空氣壓縮機設置臺數為二臺以上,多室型過濾機之排氣量為過
          濾面積每分鐘每平方公尺零點一立方公尺左右,排出壓力以絕
          對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至三公斤估算。
    (九)附屬設備應有污泥貯槽、濾液槽、濾布清洗槽、濾液抽水機、
          分離槽及空氣壓縮槽等。
  三、採加壓過濾設備方式者:
    (一)加壓過濾設備之污泥調理設備包括污泥淘洗裝置及無機凝聚劑
          加藥設備。
    (二)加壓過濾機應設置二臺以上,其容量以過濾面積表示,計算式
          依前款第二目規定。
    (三)加壓過濾機之送泥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三公斤至五公斤,其過濾
          之壓搾壓力為每平方公分十五公斤程度。濾布應採用不易堵塞
          之耐久性材質。
    (四)進流污泥抽泥機為迴轉式、往復唧筒式、瓣膜式或螺旋推進式
          。每臺過濾機皆應搭配設置一臺進流污泥抽泥機,並有備用機
          。
    (五)空氣壓縮機所需空氣量按濾室容量為每分鐘每立方公尺二立方
          公尺,排出壓力同過濾壓力或高出每平方公分一公斤至三公斤
          。
    (六)附屬設備應設有污泥槽、油壓座、空氣壓縮槽、濾布洗淨及防
          臭等附屬設備。
  四、採帶狀過濾設備方式者:
    (一)帶狀過濾機臺數應為二臺以上。其容量以濾布寬度表示,其計
          算式如下:
                      W      Q
          B=1000(1──)×──
                     100      Vt
          式中:B為有效濾布寬度(公尺);W為活性污泥含水率(%
                );Q為污泥量(立方公尺/日);V為過濾速度(公
                斤/公尺/小時);t為每日運轉時數(小時/日)。
    (二)濾布最大寬度為三公尺,適當轉速為每分鐘一公尺至每分鐘二
          公尺。
    (三)藥品貯存庫依前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四)帶狀過濾機之附屬設備應設濾布清洗裝置、防臭裝置、適合於
          機種之油壓裝置及空氣供給裝置等。
  五、採離心脫水機設備方式者:
    (一)設置臺數為二臺以上。其處理能力以單位時間處理量表示之,
          以每小時三十五立方公尺至五十立方公尺之供泥量程度,污泥
          濃度百分之五以下以定額流量處理之,超過百分之五或低於百
          分之三以下時應調整供泥量。
    (二)離心力效果應為重力加速度一千五百倍至三千倍,並得依污泥
          種類調整。
    (三)藥品貯存庫依前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四)附屬設備應設污泥供給抽泥機、凝聚劑供給抽水機及旋轉差速
          裝置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