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英、法、俄及西文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正式副本分送第四十八條所稱之所有國家。
為此,下列各代表秉其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自一九六六年十
二月十九日起得由各國在紐約簽署之本公約,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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