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當事國一造不到法院或不辯護其主張時,他造得請求法院對自己主張為
  有利之裁判。
  法院於允准前項請求前,應查明不特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法院對
  本案有管轄權,且請求人之主張在事實及法律上均有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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