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各領館人員自進入接受國國境前往就任之時起享有本公約所規定之
      特權與豁免,其已在該國境內者,自其就領館職務之時起開始享有
      。
  二、領館人員之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及其私人服務人員自領館人員
      依本條第一項享受特權及豁免之日起,或自本人進入接受國國境之
      時起,或自其成為領館人員之家屬或私人服務人員之日起,享有本
      公約所規定之特權與豁免,以在後之日期為準。
  三、領館人員之職務如已終止,其本人之特權與豁免以及與其構成同一
      戶口之家屬或私人服務人員之特權與豁免通常應於各該人員離接受
      國國境時或其離境之合理期間終了時停止,以在先之時間為準,縱
      有武裝衡突情事,亦應繼續有效至該時為止。就本條第二項所稱之
      人員而言,其特權與豁免於其不復為領館人員戶內家屬或不復為領
      館人員僱用時終止,但如此等人員意欲於稍後合理期間內離接受國
      國境,其特權與豁免應繼續有效,至其離境之時為止。
  四、惟關於領事官員或領館僱員為執行職務所實施之行為,其管轄之豁
      免應繼續有效,無時間限制。
  五、遇領館人員死亡,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應繼續享有應享之特權
      與豁免至其離接受國國境時或其離境之合理期間終了時為止,以在
      先之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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