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技師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
  續執行技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
  管機關並應命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未辦理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處罰
  。
  技師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
  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
  後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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