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新用戶自繳納過戶費之日起,原用戶租用該號電話之權利義務由新用戶
  承受,原用戶如有欠費或賠償費用,在新用戶未承諾清償前,不接受過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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