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一般租用之長途電話電路租費按月計收,其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每
  日收取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
  臨時租用之長途電話電路租費,按一般租用者加倍計收,並按日計算,
  即每日以全月租費十五分之一計收,但最多以收取相當於一般租用者一
  個月之月租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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