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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客船安全證書之有效期間及換發之申請)
客船安全證書之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由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核定。 客船安全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或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客船所有 人應申請換發。 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於換發證書前,不得搭載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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