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未具備第四條規定之油料、船貨記錄簿、
  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止污染證書,或已具備經商港管理機關查驗
  不合格者,商港管理機關得拒絕其入港,並通知該船籍國之使領館或船
  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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