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於低碳交通區範圍,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管制事項,處交通工具之所
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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