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本處秘書室及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會同工作者
代表,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分析與作成紀錄,並擬訂妥善之因應對
策,依行政作業程序層報經首長核定後,切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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