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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本處秘書室及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會同工作者 代表,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分析與作成紀錄,並擬訂妥善之因應對 策,依行政作業程序層報經首長核定後,切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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