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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非公用不動產之處分,除放領由地政處依法處理外,其餘應於完成法定處 分程序後由財政處統一辦理,並得委託適當機構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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