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被質詢人對議員之質詢,應就質詢事項答復,其因資料不全或需查卷,
  不能及時答復或時間不足時,得改以書面答復。
  議員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