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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被質詢人對議員之質詢,應就質詢事項答復,其因資料不全或需查卷, 不能及時答復或時間不足時,得改以書面答復。 議員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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