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延誤時,司機員應在容許之速度範圍內,儘量恢復原點行駛,站長 如認有影響其他列車之虞時,應即報請調度員指示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縮短旅客上下、貨物裝卸時間,並限制車輛調車。 二、編組站,對於列車之編組,得限制中間站之車輛摘掛。 三、中間站,得限制車輛之聯掛。 前項所稱容許之速度,為依路線情況或路線強度及車輛種別所訂之最高 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