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延誤時,司機員應在容許之速度範圍內,儘量恢復原點行駛,站長
  如認有影響其他列車之虞時,應即報請調度員指示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縮短旅客上下、貨物裝卸時間,並限制車輛調車。
  二、編組站,對於列車之編組,得限制中間站之車輛摘掛。
  三、中間站,得限制車輛之聯掛。
  前項所稱容許之速度,為依路線情況或路線強度及車輛種別所訂之最高
  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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