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縣議員對縣長、各局、科、室及直屬機關主管之書面或口頭質詢,應詳
  述主旨並遵守左列規定:
  一、質詢事項,必須與縣政府施政及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與職掌無關
      之私事不得質詢。
  二、質詢之措施不得有非難諷刺與捕風捉影之詞句。
  三、假定某項情勢或作某種抽象之結論請求發表意見者,不得質詢。
  四、非縣議會職權範圍之事項,不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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