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員對縣長、各局、科、室及直屬機關主管之書面或口頭質詢,應詳 述主旨並遵守左列規定: 一、質詢事項,必須與縣政府施政及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與職掌無關 之私事不得質詢。 二、質詢之措施不得有非難諷刺與捕風捉影之詞句。 三、假定某項情勢或作某種抽象之結論請求發表意見者,不得質詢。 四、非縣議會職權範圍之事項,不得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