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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百三十六條
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 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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