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得按下列方法擇一求取之:
  一、直接法:指就勘估標的之構成部分或全體,調查其使用材料之種別
      、品級、數量及所需勞力種別、時間等,並以勘估標的所在地區於
      價格日期之各種單價為基礎,計算其營造或施工費。
  二、間接法:指就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中選擇與勘估標的
      類似之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經比較與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之條
      件差異並作價格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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