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依本法所為之測繪成果,除法規另有規定不得提供者外,機關
  、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
  前項測繪成果申請使用程序、收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地圖係屬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例示之圖形著作。為達本法
      測量成果共享之立法宗旨,於第一項明定測量成果除法規規定不得
      提供使用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之理念,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測繪成果申
      請使用、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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