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初審、複審、告誡、聲明異議、傳喚、強制到 案、移送、輔導及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抗告程序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 施行後之規定。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處分期間相互 折抵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裁定之感訓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適 用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免除其感訓處分 執行之要件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感訓處分執行機關仍得聲請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