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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
代理人律師及輔佐人在法院指揮下陳述其主張已完畢時,院長應宣告辯 論終結。 法官應退席討論判決。 法官之評議應秘密為之,並永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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