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技師名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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