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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
設計之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並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 表圖。 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後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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