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之利
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
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並籌墊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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