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用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電信機構通知之期限內辦理過戶或移機手
  續,逾期未辦者停止其通話,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視為用戶自行終止
  租用,逕行銷號拆機:
  一、經查出用戶私自將電話設備租用權轉讓他人者。
  二、電話設備裝、移機後,裝設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以書面向電信機
      構提出該用戶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經查證屬實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