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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各費,用戶應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 期不繳者,停止其使用,並由電信機構通知限期清繳,逾期仍不照繳者 ,視為退租,所有欠費須追繳。 前項停止使用期間,仍應繳電路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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