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各費,用戶應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
  期不繳者,停止其使用,並由電信機構通知限期清繳,逾期仍不照繳者
  ,視為退租,所有欠費須追繳。
  前項停止使用期間,仍應繳電路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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