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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罰則)
依本法規定有申請或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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