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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 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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