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處長、臺北市政
府或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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