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人員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 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 所得之金額為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如依前項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以平均工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