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人員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
  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
  所得之金額為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如依前項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以平均工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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