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出售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及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編定為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
二、經本府專案核准出售之非公用房地。
三、其他依法令規定辦理出售之房地。
前項第一款土地上有市有建築改良物時應一併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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