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動物得贈與國內外之機關或團體,或與其交換;其衰老或病疫者,得予
  處分。
  前項動物處分作業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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