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
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
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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