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376
人,瀏覽人次:
83648891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之一(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無財力清償時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 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 政執行。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