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
,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