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
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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