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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