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機關、團體或個人為實施本法測繪所為之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應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之申請,應會同國防部
  審查之;經審查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者,駁回之。
  第一項以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獲取之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有涉及國
  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者,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一項申請之資格要件、應備文件、審查程序、影像資料保管、曬製與
  供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按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為大量獲取地面影像迅速有效之工具,關係
  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至鉅,應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核准後辦理
  ,以確實管理,爰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另於第三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
  定之處罰。又於第四項授權訂定有關申請資格、應備文件等相關事項之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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