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以已依法設
  立之財團法人為限。
  前項團體申購非公用不動產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報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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