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凡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自備之各種用電設備,用戶應自行委託領有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執照,且已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
會之電器承裝業,按經濟部發布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
設備裝置規則」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本公司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
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據以檢驗供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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