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自備之各種用電設備,用戶應自行委託領有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執照,且已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 會之電器承裝業,按經濟部發布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 設備裝置規則」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本公司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 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據以檢驗供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