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年終考核以分數核計其優劣,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四、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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