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有部分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
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
日:
一、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二、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
    達後三十日內撤回。
前項之說明書或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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