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
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
用收益之權。
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
權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