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非中華民國船舶在中華民國港口搭載乘客時,該船船長應向船舶所在地航
政機關送驗客船安全證書,非經查明適航性,不得搭載乘客。
未依前項規定送驗客船安全證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該港航政機關得命其
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前,不得離港。
船長不服前項命其限期改善或不得離港之處分者,得於五日內向該港航政
機關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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