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工廠會議之主席,由雙方代表各推定一人輪流擔任之。
工廠會議每月開會一次;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工廠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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