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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五條
取水門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地基良好,如地基軟弱,基礎應予加固。 二、門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 三、應裝設閘門或擋水板。 四、門柱鑲嵌閘門或擋水板之構槽,應以堅固材料保護並具備水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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