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取水門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地基良好,如地基軟弱,基礎應予加固。
  二、門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
  三、應裝設閘門或擋水板。
  四、門柱鑲嵌閘門或擋水板之構槽,應以堅固材料保護並具備水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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