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財產因天災、盜竊或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 ,管理單位應即派員詳查毀損、滅失情形,攝取現場照片及估計損失, 依審計法令有關規定檢具證件報請本所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後,依規定辦 理滅失登記,並依第十四條規定減帳及列報。 前項減損,如係因他人侵權行為所致,管理單位應依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