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使用貫通氣軔時,車長或管理手軔人員,應按左 列規定處理之: 一、當值乘列車時,應確認手軔作用完整。 二、列車駛至下坡度路線,應視需要將手軔適度擰緊。 三、列車停車前,應將手軔擰緊,停車後即放鬆;如摘解機車,應將留 置車輛手軔擰緊,必要時並使用阻輪器,以防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