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使用貫通氣軔時,車長或管理手軔人員,應按左
  列規定處理之:
  一、當值乘列車時,應確認手軔作用完整。
  二、列車駛至下坡度路線,應視需要將手軔適度擰緊。
  三、列車停車前,應將手軔擰緊,停車後即放鬆;如摘解機車,應將留
      置車輛手軔擰緊,必要時並使用阻輪器,以防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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